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14 23:18:49
我在他处的回帖:
现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
在晚近的古人那里,“书”中的“意”和“法”已经被分开(这比古代的用法已经更加精细化了——分析得更清楚)。
我们的历史衔接着晚近古人的理解,
很多人把“书法”理解为“技术”。
这样的理解,已经与“书”作为艺术的实质相违背,
总得有一个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案:
使人们意识到,“书”作为艺术,有些东西,不是“法”能包括的(如古人已经指出的“意”)。
这样,就需要一个能够涵盖“意”和“法”的概念。
现在,“书法”概念承担了双重的任务:
(1)书写艺术;
(2)书写技法。
既是一般的名称,又是技法的特称。
这是极为混乱的。
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15 20:20:23
我在他处的回帖,转来:
书,不仅仅有法,而许多人正在“把法弄成‘书’的全部”。
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16 22:35:20
我在他处的回帖,转来:
“书”不仅仅有“法”,还有“意”(精神表现,其中包含文化)。
“书法”二字的“法”,到赵孟頫,已经被规定为“用笔”和“结字”两部分,是一些书写规范的集合。
刘熙载说得更清楚“意”和“法”是不同的。
而“意”,属于精神,尤其是“文化积淀”。
“书艺”范畴,包含了“法”、“意”等等,内涵更全面。
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16 22:41:56
我在他处的回帖,转来:
“法”是书写的“历史规范”的“集合体”,
一旦返回“书”之本源,就会发现:
它们的“历史性”决定了它们的“暂时性”和“可变性”。
现在的问题是:在很多人眼中,“书”之“古法”是不能改变的,“书”之“新法”是不能建立的。
事实上“法”一直“被意所决定”,一直“被精神活动所改变”。
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19 23:36:11
在各位网友的启发下,我完善了自己的“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如下:
抱一斋主
发表于 2009-10-21 01:15:04
就“法”的实质来说,不过是一种“文化建构”。
但现在的中国书法,已经把“法”“实体化”,
这样,“法”就变成了操纵一切的“上帝”的化身和代名词。
我的“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就是要把“法”从“上帝”的宝座上拉下来,
让“法”走下“神坛”,重新归位,
回到“文化建构着的存在”这一位置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