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201|回复: 0

从周代用鼎制度看眉县新出10件四十三年佐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12-9 19: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周代用鼎制度看眉县新出10件四十三年佐鼎
                                  王泽文
    2003年1月19日陕西眉县杨家村发现一处青铜器窖藏,有27件铜器,可以分为7种:鼎12件、鬲9件、壶2件、盉1件、盘1件、匜1件、盂1件。除了盂早至西周中期外,其它均当为西周晚期宣王时“佐”所作。这其中,四十三年佐鼎多达10件(相同的完整铭文共9篇:形体最小的2件连铭,其它8件均独立成篇),是研究周代用鼎制度的新材料。2003年3月这批器物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展出,笔者曾去参观,发现四十三年鼎较小的后3件与前面7件在形制上微异:较小的后3件蹄足内侧有凹槽,且凹槽内存范土,而其他相对较大的7个鼎的蹄足是封闭的,足内侧为平面。这意味着四十三年佐鼎或许可以分为两组。现结合周代用鼎制度试作分析。
    俞伟超、高明先生结合考古发现对文献记载的周代用鼎制度作了深入细致研究。他们认为,根据《仪礼》等书,周代用鼎制度分正鼎(升鼎、牢鼎)和陪鼎(羞鼎),东周时诸侯用大牢九鼎(西周时天子大牢九鼎,诸侯大牢七鼎)、可陪羞鼎三,配八簋;卿或上大夫用大牢七鼎、可陪羞鼎三,配六簋;下大夫(大夫)用少牢五鼎、可陪羞鼎二,配四簋;等等。又据考古遗存,证明从周初开始,用鼎制度已具完整形态;并与文献中的五等爵制联系,认为周天子属下和五等爵属下贵族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引者按,据《春秋》经传所载会盟活动,周天子的卿大夫一般也列在诸侯国的前面)。概括地说,西周时周王室自有一套天子九鼎,卿七鼎,大夫五鼎,士三鼎或一鼎地制度;而又有另一套公、侯七鼎,伯五鼎,子、男三鼎或一鼎的制度。西周后期开始,原有的用鼎制度逐步遭到破坏,出现了僭越礼制现象。
    林沄先生指出,在分析墓中随葬的全部鼎时,至少应考虑分为四类:①炊煮用的镬,②盛三牲、鱼、腊等品所用的正鼎(升鼎),③盛美味的纯肉羹用的陪鼎(羞鼎),④盛掺有菜的肉羹用的铏。其中第②项应为奇数,第④项应为偶数,①、③两项则奇偶不定。林先生还指出研究周代用鼎制度的客观条件,如,有关的文献记载几乎都是晚周的,而且不排除有的是秦汉的可能,这些记载又相当片断,有的缺乏明确性,有的互相矛盾,偶见西周铜器铭文,又常和书上记载抵牾;按形制和纹饰一致或基本一致来确定列鼎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一个客观准则;考古上,尚未发现关于天子用鼎组合的任何直接证据,西周时代还不曾发掘到一座未经盗掘的大型墓,中型墓的材料也相当少,春秋时代的大、中、小型各类墓葬稍为齐全。
    朱凤瀚先生认为,在进行用鼎制度研究时,须注意两个前提性问题:①表示身份的鼎数多少,应该以同一形制的成组的铜鼎(或陶鼎)为据,这一标准主要适合于西周中期以后,而且主要适合于鼎数较多的组合的情况;②较大的青铜器墓中若同时随葬几件或几组不同形制的鼎,鼎的不同形制大致反映具有因为不同用途而区分的类别差异,如镬鼎、升鼎、羞鼎等,但是如何制定哪件或哪组鼎是哪类鼎不能太随意,不能简单地根据各组鼎数作类别划分。朱先生还指出,从考古资料看,以鼎数多少表示等级身份的制度从西周早期始一直延续至战国,东周文献中所见鼎制(包括鼎簋相配制)是在西周中期后渐形成,但主要存在于春秋时期。
    由于考古新发现及研究的深入,研究周代用鼎制度的材料较以往更加丰富。下面从目前所见西周晚期及两周之际能够反映比较完整的器物组合的高级贵族墓葬等考古遗存(未经盗扰者),主要是虢、晋两国的资料,来对当时的用鼎制度稍作考察。
    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M1052(虢太子墓)出有7鼎6簋,M1706为5鼎4簋,M1810为5鼎4簋,M1820为3鼎4簋,M1705为3鼎4簋,M1721为3鼎。[v]上村岭虢国墓地M2006为3鼎。[vi]M2001实用铜器出有7件鼎6件簋,器主“虢季”,整理者以为国君级别;M2012实用器有5鼎4簋,墓主为“虢季”的夫人;M2011有7鼎8簋,此外还有2件配鼎,墓主为太子。
    天马—曲村北赵晋侯墓地M64为5鼎(器形铭文相同的有2件)4簋,墓主为晋侯邦父;M62为3鼎4簋,发掘者以为夫人墓;M93为5鼎6簋,发掘者推测为晋侯仇墓;M63为3鼎2簋,发掘者推测为M93墓主的夫人;M102实用器为3鼎4簋,发掘者推测为M93墓主的妾属。 被盗的M8所出晋侯 鼎,现在公私所藏共发现5个。M31为3鼎2簋,发掘者以为M8墓主的夫人。
    上述例子中,形制、纹饰基本一致的鼎的组合都没有超出7件。当然,若考虑到虢、晋等国在西周晚期到两周之际的国势及其在整个诸侯国中的地位,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xii]但即便如此,这些考古材料为相关问题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新线索。
    眉县新出铜器的主人佐,源于单公,属于周王朝地位重要的世家。佐在盘铭中被任命为虞林,四十三年鼎铭中又获加命,“官司历人”,应是大夫一级。依前人的研究,本当用五鼎,即便僭礼,也至多用七鼎。但四十三年佐鼎有10件,如何看待这个现象?笔者以为,应如前述,依其足部形制的细微差异,将10件鼎分为两组,形体较大的7件为一组,另外形体较小的3件为一组。[xiv]需要指出的是,这27件器物出自窖藏,而且尚未发现簋等盛食器,难以判定完整的组合,也无从谈及是宗庙用鼎还是墓葬用鼎。目前的分析仅是一种推测。
    附记:拙文初稿曾部分刊于2003年5月30日《中国文物报》(原题作“从周代用鼎制度看眉县新出十件四十三年逨鼎”)。内容有出入者,应以此文为准。又,《陕西眉县出土窖藏青铜器笔谈》(《文物》2003年第6期)载有王世民、李伯谦、高明、徐天进等先生各自对10件四十三年佐鼎组合的看法。  
2003年3月31日初稿
2003年8月18日修改
  
  
      作者简介  
王泽文,男,1970年生,历史学博士。
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00732。
E_MAIL:wangzw@cass.org.c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时事点击|中国书法全集|小黑屋|松竹书院|养晦书塾|刘正兴画苑|艺术展厅|学术研究|收藏鉴赏|自治社区|休闲社区|Archiver|书法在线 ( 京ICP备17008781号

GMT+8, 2024-4-20 05:13 , Processed in 0.147263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