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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批评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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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09: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批评新华社:)

新华社的错误令人跌破眼睛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正平

  1月6日,全国所有官方媒体均播发了新华社的一条消息《姚文远病亡》。消息全文如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姚文元因患糖尿病,于2005年12月23日病亡。姚文元,男,74岁,于197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
  看到这条消息,我不禁大吃一惊。我的吃惊,并不是因为姚文远的病亡,也不是因为官方媒体对于姚文远病亡的报道方式。我的吃惊,是因为在这条新华社的消息中竟出现了严重的常识性错误!
  众所周知,新华社是我国的国家通讯社,是中国最大的新闻信息采集和发布中心。在我国,党和国家的重要事件和重要新闻,均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在宣传和新闻领域,新华社具有其他任何新闻媒体所没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新华社发布的消息和新闻,理应是权威的、真实性、准确的。起码,是不应当有常识性错误的。
  可是,在上述这条不足百字的消息中,竟出现了两处非常明显的而且是非常严重的常识性错误。
  错误之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姚文元”。乍一看,这个称呼没有错。当年,姚文远被判刑时,确实戴的是这个帽子。可是,现在,姚文远既然已经刑满释放,他就不再是一个罪人。他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他曾经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但现在已经不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我们不能让这顶罪恶的帽子永远戴在姚氏的头上,即使他已经死了还不放过。正如有一个盗窃犯,他被判了刑,后来他刑满出狱了。难道我们还能称他是盗窃犯吗?不管姚氏曾经怎样侵犯人权,今天我们不能再侵犯他的人权了。不管姚氏曾经怎样的无法无天,今天我们对他应当讲法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当坚守这个原则。新华社首先要带头依法办事,而不是相反。
  错误之二:“于197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这就错得更离谱了。姚文远明明是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1981年1月25日判的刑(“四人帮”都在这一天被宣判),怎么忽然变成1976年了?这真是岂有此理。大概,新华社是将“粉碎‘四人帮’”的时间记作判刑的时间了吧?!
  一个新闻稿件出来,一定是经过几道关口的。那么,这些把关的人都在干什么呢?这真让我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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