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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一斋主

刘兆彬:把“法”从“上帝”的宝座上拉下来——以“书”或“书艺”涵盖“书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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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3: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法应从“广义”理解,由此延伸或拓展的均可附加,
论语被世人误读了百十年,都是白话直译惹的祸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处回帖,转来:

有些人一开始就清楚“书艺”的艺术性质,
所以不管这种理论上的划分也不要紧。
但对理论研究、其他书者,则可能有一些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处的回帖,转来:

就“法”的历史使用看,是极为复杂的,具有各种层面的意思,这一点我是清楚的。

我的浅见是:

这只能说明这一概念的使用极为混乱。
在“书法”概念中,实际一直在指“笔法”、“结字法”、“墨法”等技术性存在,其中,也包含“规范、法则”的意思,但“规范”、“法则”是“书写的行为规范”,仍可归属于“技法”活动的“要求”一类。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处的回帖,转来:

当然,我的努力能在多大程度上说服大家,我自己说了不算。

只是有一点我愿向各位方家多作一点解释,这就是:

我的范畴正位表并不“取消”“书法”概念,
仅仅是对这个概念在整个书论范畴体系中的“逻辑方位”进行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处的回帖,转来:


我在逻辑正位表的第一层意思中,已经说明“概念”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像古代“文学”的概念,与现在已经远远不同。
我同意兄说的“法”的演变是个历史过程,的确,它的发展过程中有因有革。

我的个人浅见是:“历史现象”是充满歧义的,但从来没有影响概念的哲学界定。因此,我在前面对“逻辑结论”与“历史现象”的矛盾作了一点粗浅的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处回帖,转来:

没有您所谓“破律坏度”的意思,
而是“不破不立”的意思。

我根本就没有取消“书法”概念,
仅仅摆正了这个概念的逻辑方位。

其实古人说得很明白:草书,意多于法;他书,法多于意,故不善言草者,意法相害,善言草者,意法相成。
所以,古人很清楚书中有“法”也有“意”,因此,自古以来书艺中就存在“有法”和“无法”的辩证问题。
宋代以后书论中的“意、法之争”,就是艺术表现与技术本位的争论。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4: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他处的回帖,转来:

(1)现代意义上的“书法”一词是谁最先使用的这个问题,弟没有考证过。似乎颜真卿的用法就和现在相似。
(2)对“书法”的狭义理解和广义理解的互为存在的,广义理解一般要以一种“狭义理解”为基础才行。
(3)概念的“本质”与其实际使用的“历史状况”不一样。“实际使用”时,人人根据自己的感受,很随便地使用,所以解释上会有很大差异,每个时代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也会有很大差异,所以,定义一个概念,“概念”的实际使用状况仅仅是个参考,有些错误的使用方式(即使实际上发生了)要被排除——它们被划归“不符合概念的现象”中。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14: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他处的回帖,转来:


从历史上找一个具体的用法来反对概念的逻辑区分是很容易的。
因为一个概念在历史长河中的使用极其复杂,甚至相互矛盾。
但真正的概念区分,依据是“逻辑上是否合理”,
对于现象(历史上的具体用法),则看这种用法是否“合理”而断定它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用法。
如果具体的用法“不合理”,即便它是现象意义上的“实事”(即它发生了),按逻辑也要划归“不合理现象”中。
发表于 2009-10-14 21: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易经》丛译:法即包含有法与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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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4 22: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闻正 于 2009-10-14 13:15 发表
《易经》丛译:法即包含有法与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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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抱一斋主 于 2009-10-13 06:57 发表
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反驳方式:
拿历史上对“书”或“书法”的具体理解来否定逻辑结论。
那结果肯定是很明显的:具体的理解和使用很乱——不合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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