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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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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国书协用网络广告的方式发布的征稿启事,是在向网友推销自己的特殊服务,应该向网站提供营业执照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网站应该与中国书协签订书面广告协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我们看到中国书协发布在网站的所有征稿启事均没有盖公章,并且提供征稿启事中提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我觉得对这样内容的征稿启事,网站应该对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如果网友根据网站发布的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去征稿,交纳评审费和作品以后,就不了了之,导致作品遗失(不退)没有得到书协的书面评审意见或回复,就可以认定书协没有履行评审义务,而征稿启事上又没有公章,无法追究中国书协的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友可以向征稿启事的发布者(网站)主张自己的权利,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网友的相应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08-6-3 0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网站如何看待发布中国书协征稿启事的行为,发布在各网站的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内容的性质是广告?还是新闻?
如果是广告应该注明:广告二字。
发表于 2008-6-5 11: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

支持果儿,要法治,不要人治.::gif88::gif
发表于 2008-7-17 15: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iiiiiiiiiiiiiiii

支持果儿,要法治,不要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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