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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0级特大地震灾情、救援、哀悼、评论、重建最新图文报道即时贴不断添加中——

发布者: 貺齋 | 发布时间: 2008-5-13 07:31| 查看数: 131467| 评论数: 56|帖子模式

最新评论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07:02
专家建言:地震灾区政府须跨越七大涉法障碍

灾区政府现在时

余震,大雨,滚石,塌方,泥石流,还在时时威胁着受灾群众。

……震魔仍在施虐。

转移,鉴定,拆除危房,搭建板房,规划重建,受灾群众的希望在逐步明朗。




……党和政府仍在带领人民奋力拼搏。

救灾与重建并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量的实际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就灾区政府而言,如何厘清一些法律关系,越过一些法律障碍,以保障救灾和重建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涉灾行政诉讼,避免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因诉讼分散精力,亦应为当务之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派员赴京,与国内顶尖法学专家探讨救灾和重建工作中的涉法问题,经过大量研究,提出七个方面的涉法建议。


关于抗震救灾指挥部


问题:“5·12”地震灾难发生后,政府迅速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的名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灾后的救助、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抗震救灾指挥部系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政府为被告。

建议: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建议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从内部统筹调度和宏观命令角度来安排工作,对可能产生诉讼的行政行为尽量由归口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受灾群众、政府与社会的角色定位


问题:地震发生后,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灾区群众展开了大量的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厘清受灾群众、政府与社会在灾后重建、安置中的主体和角色定位,有助于灾后重建和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议:2006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7条第2项恢复重建中明确:“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该规定明确:

———受灾群众是灾后重建的主体;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负有救助责任,是灾后重建、安置工作的组织者;

———社会承担的只是道义上的援助。

因此,在灾后重建、安置中,受灾群众应发挥主体作用,承担政府救助、社会资助以外的重建资金,自力更生,积极自救和恢复重建;政府给予救助和组织实施而不是赔偿,这种救助应视财政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社会应积极支持,这部分资金的资助原则是量入为出。

政府应当在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和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救助手段,保证其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7条第2项恢复重建中明确:“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料、以工代赈、自行贷款、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建议政府对重建中有资金困难的受灾群众,可针对性地制定按揭贷款政策,并引导其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


关于应急规则与法定程序


问题:地震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时对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恐怖信息、囤积居奇、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有效稳定了灾后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

这些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行政行为与常态情况下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所不同,需要更多地追求效率价值,更多地遵从应急规则,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法定程序的遵守。

建议:为了避免行政执法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诉讼,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注重效率、遵从应急规则的同时,兼顾法定程序:一是在行政职权依据不明的情形下,建议相关部门互相“通气”,共同研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开展联合执法的,应由其中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二是注重法定程序,对应当从重从快、确需权宜处理的违法行为,可在履行处罚前的告知、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等重要程序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一般程序。


关于救灾重建与受灾群众权益


问题:地震后因救灾和重建的需要,行政部门必然会作出大量行政强制行为,如对危房的强制拆除以消除次生灾害源等。部分受灾群众对强制拆除危房时不允许其抢救私有财产表示不满。

地震灾害过后,百废待兴,在废墟之上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的新城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不可避免会出现整体规划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建议:行政部门在拆除危房过程中,出于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的考虑,制止其进入施工现场是正确的决定。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拆除危房前对受灾群众提出的贵重私有财物进行登记,便于危房拆除后对清理出的财产进行认领,避免受灾群众因认领财产而发生争议,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政府在规划重建时对受灾群众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重建不影响整体规划的应当允许其重建;对重建可能影响震后调整的整体规划的,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异地安置;不符合重建规划又不愿意参加土地置换、统一建房安置的,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六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补偿后,对该土地启动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


关于抗震救灾中的征用行为


问题:地震发生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可能会采取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行政征用行为。

建议:一是在采取征用财产行政应急措施时,如果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一时无法查清的,可由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群众见证征用财产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二是征用财产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告知对征用财产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序,书面决定的依法定程序送达,口头决定的做好记录;

三是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关于加强灾后信息公开工作


问题:在救灾和重建中,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对震情、灾情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多渠道、全方位地持续发布,使公众及时了解了真相,防止了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众还可以依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建议:对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对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答复。

对于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避免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给灾后的救助、重建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此外,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审查发布的信息内容,避免公开的信息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


关于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


问题:地震灾害发生后,各项救灾、重建的行政工作千头万绪,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可能会陆续出现。对因地震灾害引发的行政争议处置不当,极易诱发行政相对人不满情绪的爆发,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议:在充分考虑受灾群众处境和情绪的情况下,多做沟通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尽量通过行政协调的方式解决;

对有可能形成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涉灾行政案件,被诉的行政机关尽可能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参与诉讼活动,及时与法院共同做好特殊时期的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记者台建林马利民 通讯员 栾黎) (来源:法制日报)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11:13
中青报可恶的“跑跑”,可怕的“跳跳”

“跑跑”教师范美忠外强中干的自我辩解,和“跳跳”评论家郭松民声色俱厉的鞭挞责骂,经过大众媒体的持续发酵,逐渐演变为一堂生动的“个人权利、传统美德与法律底线”之间关系的公民普及课,着实是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原本一目了然的是非曲直,到了那么多有知识的人那里,怎么就变得如此复杂高深了呢?

我特地拿这事“请教”了一位没有太多知识的长辈,她说了几句话:“这个老师不像话!”“但他也没犯法,恐怕不能把他怎么样吧?”“不过我要是校长,就不再让他做老师了。”“不然以后家长怎么看这个学校?他教的小孩子拿什么来判断好坏?”

只有小学文化的老太太,不太可能搞清楚“个人权利”、“法治社会”这类概念,至于“自由主义”这个词,她恐怕听都没听说过。她在这件事上的判断完全凭人生经验。对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落荒而逃虽然也很气愤,但完全能够理解和原谅:“我这辈子见过的人不算少,他们当中的‘活雷锋’可不算太多。我看祸事真的来了,那个骂他的人不见得就比他跑得慢。”真正让她气恼和不能原谅的,是范美忠的那套让她听不太懂的自我安慰、自我推脱的高论:“人家救人的英雄都没他显得那么有理,那么光荣!”

其实老人家的看法,代表着我们文化传统中最值得称许的理性中庸的一面。如果不是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反右”和“文革”等一个又一个思想文化浩劫,我们的社会也许就不会出现今天这样的价值混乱,媒体也就没有机会拿“范郭之争”来对读者进行唠唠叨叨的“启蒙”了。

在我看来,范美忠与郭松民之间的口水仗,几乎就是中国近代以来各种“主义之争”或“路线之争”的翻版——每一种“主义”都会被私利和权力败坏,而与它敌对的“主义”,总会紧抓住这一口实,一举占领道德制高点,进而依靠多数人对它的义愤,夺取前一种“主义”的权利。然而其代言人,也有私利……社会就这样一直处于循环往复之中。我的那个活了80多岁的长辈,凭借其对人性的朴素观察已经洞悉了这一点,她把“跑跑”从课堂上赶下来之后,多半也不会聘任“跳跳”接掌课堂。但困难在于,她必须费力说服那些因为对范美忠的义愤填膺而站到了郭松民一边的乡亲们。此外,她手头还必须有其他“中间选择”。

世界上没有、也永远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间天堂,原因在于这个世界上没有、也永远不会有一心为人、毫无私欲的圣人和完人。更加困难和复杂的是,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类问题,不同的人有时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为了让社会在不同私利和价值的永恒冲突中生存下去,我们需要设立一些强制性的底线。而在这条清晰而僵硬的法律底线高得多的上方,还有一条不能强制且边界不那么清晰的“美德高标准线”。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日常行为,都游走于这两条线之间。现在,范美忠想强词夺理地把“美德高标准线”与低标准的“法律底线”混为一谈;而郭松民的理想,则是将不可能成为圣人的我们,强制提升到那条原本就分歧重重的“美德高标准线”之上。

我反感范美忠的怯懦与巧言令色,但觉得还是可以与他相安无事,只不过不与他交朋友、不在紧要关头把家小托付给他就是。我钦佩郭松民的高调与大义凛然,但很难与他相处,因为我怕他动不动就强迫我做自己做不到或不想做的事。如果郭松民掌握了权力的话,我恐怕只能仓皇“跑跑”了。

人性复杂,每个人内心其实都有一个范美忠。我们的道德感应当更多地用以约束自己身上的那个“跑跑”,而不是一天到晚对别人身上的那个“跑跑”暴跳如雷。(陈季)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14:37
新京报:能不能不解聘范美忠

事件本身

事件本身很简单,在地震一瞬间,范老师出于本能率先跑到安全地方。事后他在自己的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中写到,在事后学生问:“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他回答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这段话据说给人“得意洋洋”的感觉,也引发网上激烈辩论。


就其行为本身来说,我知道,在美国,加州是地震多发区,有的学区学校对教师职责范围有这样描述,“紧急状况下(明确提到火灾、爆炸、地震)教师必须和学生在一起,协助撤离”等等。学校、工作单位都经常有紧急状况训练,最后,条件反射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自己跑。假如有职责规定自己跑了,学校可以辞退你,但是你还是可以设法换地方再找一份教师工作。美国由各个校区自己规定工作职责。不能说全美的学校都在一个规定下。假如没有明确地震疏散属于职责范围,事后教师就有辩解的空间。


再说言论,范老师说,他的本意是要引发一些讨论:例如,“人有懦弱的权利”,不应该对别人“道德绑架”,不应该“逼人忏悔”等等。在争论的时候,一些人认为范老师引发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他的“引出方式”可以忽略不计,更多的人确实如范老师自己说的,被他这段对学生的回答吸引,使得他要“真正表达的意思”反而“谁也不知道”了。


我曾在评论中说,范老师想讨论问题,本身是有益和正常的。可是说真话和出口伤人是两回事。在法律和对错之外,还有常识、常情在。没有勇气舍身救人的事,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可是事后面对学生,如果理直气壮地回答“哪怕是我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是对灾后的学生和母亲没有必要的再度伤害。


我提到一个小女孩。她呼救,救援人员发现了她和另一个女孩。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救援人员先救了她,她活下来,而另一个女孩死去了。她对记者说,我后来想,我那时的情况比我的同学好,我应该不要叫他们救我,他们就会先去救我的同学,她就不会死了。这女孩只有十来岁。人的良善本能和天性使她忘不了死去的同学,让她产生自责念头。这种本能天性和她求生呼救的本能天性是一样的,都是人之常情。有些人在这一刻像范老师一样,瞬间反应就是跑。可是很多人没有范老师那么幸运,他的学生无一伤亡。那些跑出来的人,却可能留下了自己的亲人、学生和朋友在废墟里。事后会难过自责是人之常情。


把虚构去掉,真实的范老师也有愧疚。事后他承认那段“连母亲也不救”的话,是他虚构的惊人之语,只是为了引出他的讨论。“我不是洋洋自得,我感到羞愧。”他也道歉:“向我的学生道歉,也许我爱你们的程度确实还不够;向被我的言论伤害了感情的母亲和人们道歉,不知我对母亲的爱能否压倒我内心的怯懦;向都江堰光亚学校和校长道歉,我的言论给你们带来莫大的压力。”


表达的权利


从一开始,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就表示:范老师应该为说了伤害他人的话检讨,可是他不准备对他除名,范老师还是可以保留他的工作。现在,卿校长说,“我没有权力也不愿意开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这个权力)。”校方接到上级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解聘理由是“范美忠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卿校长说,“问题不是有证没证,而是文章的问题。”


于是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否可以因为“文章问题”找其他借口解聘范老师;二,这个解聘理由是否成立。这让我想起一个真实事件。这两个事件性质并不完全一样,也许还是可以借来做个参考。


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有个沃特·邱吉尔教授,研究种族问题和印第安人历史。9·11事件后,他撰文将9·11恐怖袭击中的遇难者,比作纳粹的“小艾赫曼”,说这些遇害者是参与“制造利润庞大机器”的“统治专家”,说恐怖分子是“壮烈牺牲”的“战斗队”。随后他还出版了一本书,题目就叫:“恶有恶报:对美帝国傲慢与罪恶后果的思考”。在这里必须先声明,邱吉尔先生是个极端例子,他的言论性质和中国范老师的那些话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


邱吉尔先生写了文章出了书,在美国还是没有多少人留意,几年来默默无闻。2005年他突然成新闻人物,是纽约州的汉密尔顿学院打算请他去演讲。演讲前,该校一位教师读了邱吉尔先生言论,遂告诉校方,此人讲法令人作呕,还是不请为好。校方不以为然。该学院的学生报纸随后发表文章,介绍邱吉尔其人其言。毕竟,这是发生9·11事件的纽约州,邱吉尔攻击的遇难者大多是纽约人。这下,他终于引起注意,他的言论广泛在媒体被刊出,大家都看到了。


纽约人自然惊愕,特别是9·11事件受难者家属,大多还生活在那里,这无疑是对他们的伤口撒盐。纽约州长称邱吉尔为“偏执的恐怖分子支持者”。有人威胁邱吉尔来就杀了他。虽可能只是说说而已,可警方对“死亡威胁”不敢掉以轻心。汉密尔顿学院把原来的大会场换成300人小会场,仍不能平息纽约人怒气。最后学院以安全理由撤消了对邱吉尔的邀请。大学里普遍引发争论,要害是:学术自由有没有界线?如果有,界线在哪里,谁来划这个界线,用什么标准、怎么划这个界线?如果没有,大学和社会对言论的承受能力有没有极限,社会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有没有极限?


邱吉尔遂宣布他要在自己学校演讲,顿时引起很多人愤怒。公立大学是开放的,很多人说要来冲场子。校方宣布出于安全理由撤消演讲,组织演讲的学生组织表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他们的律师说,如有安全问题,校方有责任保护邱吉尔先生安全,而不是说,有人要杀你,所以你必须闭嘴。于是,他如期举行演讲,电视转播,全美国都可以看到。


可是,维护这样的言论和学术自由原则,民众并非没有支付代价。在学校里,学术和教育很难分开。假如教师不自律的话,那么你的孩子就可能处于一个恶劣言论的教育之下。言论自由的环境,其代价就是你必须忍受总有人滥用自由,而教师滥用自由,伤害尤大。




能不能解职


邱吉尔出名了,他的职务也引起争议。他是有终身教职的大学教授,是美国为数不多的铁饭碗持有者。大多数人不能接受他的观点,也有人觉得在公立大学,教师竟如此评论9·11,并堂而皇之写文章出书做演讲,实在过分。科罗拉多州州长说,邱吉尔的说法“丑恶而煽动”,要求把他请出大学。邱吉尔在一片争议声中宣布辞去他担任的种族问题研究部门的主席。负责雇佣大学教师的州校董会说要调查这起争议。

他学校的教师组织发言人说,邱吉尔先生对9·11事件的评论是“有争议的,唐突的,可憎的”,但仍然支持他应有的权利,因为必须坚持学术自由不受干预的原则。终身教职是就业的铁饭碗,在美国除联邦法官以外还没有第三种人有如此待遇,其目的是保障学术自由。所以,不管邱先生“说什么”,科罗拉多州校董会很难开除他。


但是,这并不是说邱先生的职务就是绝对安全的。在触犯众怒之后,自有大量“义工”出来给他找毛病。例如有人指出他抄袭他人画作出售。很快,就有了对他的学术出版物提出“学术行为不当”的证据,最后导致学校成立委员会审查。并且确认他有抄袭、造假等行为。在大学里,这样的错误是致命的,处罚可以是几年停职停薪,严重的也可以解除终身教职。当然,由于这一事件非常敏感,全国关注,整个过程中学校当局会特别谨慎、透明公正和无懈可击。经过多次不同程序和投票,最后,2007年7月,投票最终通过解雇邱吉尔。因为邱吉尔先生“学术行为不当”并且没有悔意。第二天邱吉尔向联邦法庭提出起诉:他被解雇实质上是源于他表达了不适当政治观点的缘故。不少民权组织发表声明反对解雇邱吉尔。在2005年2月,邱吉尔先生因为言论而受到解雇压力的时候,该校(CU)有199名教职员工在一篇文章上签名支持他,在2007年7月因他的学术行为遭到解雇的投票结果出来时,只有4名教职员工签名抗议。


再回到范老师的案例,回答前面问题,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恐怕是,不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范老师必须合法执教。假如中国法律要求所有上岗教师持有资格证书,那么,范老师确实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关于第二个问题,解聘是否成立。教育局负责人的解聘理由是,光亚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而范老师没有资格证书,是因为“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假如学历符合条件,按照《教师法》,拥有北大学历的范老师是不必再参加资格考试的。为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法》的规定是“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所以,教育局以没有参加资格考核为由不发给范老师教师证书,是不符合《教师法》的。


但是,对范老师的职位我没有那么乐观,那是因为《教育法》有一条非常含糊的规定,就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作为法律条文,它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在一些情况下是可能被任意解释的。在这样的法律下,范老师那些已经道歉过的言论,可以由不同的人解释为“算”或者“不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这样的法律不仅给范老师,也给其他教师的资格认定带来不确定性。


什么是良好的思想?由谁来判断和界定?这样可能被随意解释的法律条文,才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17:41
中国青年报:谁都没有以命换命的义务

作者:马少华

老师有没有义务牺牲自己救学生?在郭范论争中,我觉得把事实问题与价值暂时分开,可能更容易弄清楚。价值问题总是特别容易引起人们情感的反应,从凤凰卫视那期节目中郭松民的愤怒,到网友对郭范二人的分别痛批,主要体现在价值的冲突上。而这个价值冲突,又是在“生命”这样一个最高价值上来显现。但我觉得,这样一个价值问题,可能遮蔽了事实问题。我提出一个概念:“风险”——即老师尽自己职责义务保护学生时所承担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风险可能是比生命更接近事实的概念。让一个人承担职业风险,并不像让他放弃生命那么具有冲突性。


教师职业中,本来并不包含生命的风险。但在特定情况下的职责履行,确实可能使他失去生命。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我也不认为教师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学生生命的义务。郭如果要求范做出这种牺牲,就是不应该的,尽管范可以这样做,许多老师也这样做了。这些老师的英勇牺牲行为,会使人们把他们的行为当作教师标准——也就是说,会抬高这个标准。


但是,范没有尽到的义务,并不是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是关照学生的义务,尽管这种关照,可能意味着牺牲生命,但这毕竟是两码事。就像一个成人救一个小孩而死,并不意味着小孩的生命更重要,并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牺牲的义务。《教师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写入让老师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学生,只能更加明确强调老师保护学生的义务。

许多救人事件产生的伤亡,都属于可预期的风险问题,而不是“以命换命”的价值比较问题。救一个人不意味着以自己命去换他人的命,救一个人而死了,属于救人这种行为的特定风险,也是这种行为的道德性所在。


上世纪80年代,第四军医大学学生张华跳进化粪池去救一位掏粪老人,引起了“一名军医大学生的生命难道不如一个老农的命值钱”的讨论——这被作者梁晓声称为“冰冷的理念”;上世纪90年代,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又重新引起了这个问题的讨论:“让那么多士兵去救一个士兵是否值得?”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是错误的,因为那些拯救者面对的都是失去生命的风险,而不是放弃生命。他们不是拿自己的命去换别的人命(实际上也没法换),而是冒着自己受伤或者失去生命的风险,去换别人的命。最终实际发生的死亡,就在这种风险之中,只是人们对它的估计有所不同而已。


一个人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去换另一个人的生命——体现在献血、提供造血干细胞,乃至捐献肾等器官,这意味着当事人接受这样的价值判断: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大于自己保有上述这些东西的价值。那么,自己负伤——失去一条腿、一只胳膊而救一个人的命,也在这种价值判断的链条上,只不过推得更远一点。大多数人会在这一个链条的某一点上止步,这是非常正常的。他们都不会遇到拿自己的生命去换别人生命,这样极具伦理冲突性的问题,也不会有人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在辩论中,范尽可能把郭的命题“往前推”,即认为郭和其他人对他的批评,等同于让他救学生而放弃生命,所以不能接受。而郭虽然强调只是要求范在尽“底线责任”,但又提出“你的生命不比学生的重要”这一命题——实际上还是把老师生命与学生生命,放在非此即彼的对比冲突之中了。范面临的问题是具体的风险问题,把它上升为教师与学生生命价值的对立,是不对的,极端化的。对范的批评,应该以他是否尽到了保护照顾学生的义务为标准,而不应该以他是否准备牺牲自己的生命为标准。如果他自己强调后者,就是在转移论题。


但风险的问题,是一个“度”的问题,最不好判断,也最容易边界模糊。如果人们对风险判断得过高,就难免接近于认为是牺牲生命了。而实际选择中,如果一个人对风险判断不准,确实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没有人能对风险判断准确。


当然,我以上说的这些,都不能排除一种非常清醒地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类行为。不管是谭千秋老师,还是把婴儿抱在怀中死去的母亲,都做出了放弃自己生命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命换命这种选择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壮举,用一句切合实际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险”。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20:37
水利部:灾区将入主汛期 随时可能发生大洪水
本报综合报道 据水利部网站消息,国家防总、水利部19日召开地震灾区安全度汛工作视频会议,分析地震灾区防汛工作形势,部署下一步防汛抗洪工作。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指出,当前地震灾区即将进入主汛期,今年长江上游地区降雨明显偏多,随时可能发生大洪水。

鄂竟平称,大量的震损水库、水电站、堤防的防洪能力普遍偏低,已完成排险施工但尚未解除险情的堰塞湖,仍然严重威胁下游地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已经消除险情的堰塞湖,尚未经过大洪水的考验。


鄂竟平要求,要切实加快震损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切实落实堰塞湖安全度汛应急措施,切实将防汛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以确保震区水库、水电站、堤防和堰塞湖的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地减少灾害损失。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23:03
未来10天中国将遇大范围降雨 震灾区有雨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日电(记者 阮煜琳 贾靖峰)中国气象局副局长王守荣二十日说,预计未来十天中国将遭遇较广范围的降雨,主要降雨区在江淮流域、贵州、四川盆地及长江中下游,上述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将比常年平均偏多三到六成。

王守荣预计,未来十天,长江中下游降雨将达一百至一百八十毫米,局部可达二百毫米以上。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二日,黄淮江淮及四川盆地东部、贵州等地将出现降雨,降雨量一般有四十至七十毫米,其中湖北、安徽等地将出现八十毫米、云贵高原将出现局部四十毫米的降雨,本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中下游地区将有二十至五十毫米的降雨,局部地区的降雨量可达七十至一百毫米。

王守荣还预计二十日午后至夜间,地震灾区还有一次小阵雨的过程,二十一日到二十二日,地震灾区将有小到中雨的过程,局部地区有小到大雨,另有强对流的天气,二十五日到二十六日,地震灾区还将有一次降雨的过程。

据预计,今年第六号风暴风神已在菲律宾形成,将于二十五日上午加强为台风,并以每小时十五公里的速度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但对中国暂无影响。
果儿 发表于 2008-6-22 03:26:50
都江堰安置点吃饭不再免费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 孙勇杰) 都江堰市副市长王庆昨天表示,都江堰市区14个安置点将告别免费餐,全面实行平价食堂。同时慈善机构支持的6家爱心食堂也转移给平价食堂。此前,灾民吃饭问题完全由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等免费提供,都江堰市区安置灾民达2.8万人。

居民吃饭要用现金


昨晨,都江堰首批入住的安置点幸福家园,正式告别免费吃饭的时代,2800多名已入住的受灾群众,开始用现金到食堂吃饭。


6月19日下午,幸福家园临时居委会贴出通知,自6月20日起,幸福家园平价食堂正式开张,居住在幸福家园的受灾群众,将需要用现金到食堂吃饭。


都江堰幸福家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该市民政局调研员杨忠明介绍说,此前管委会到每户安置户告知居民,得到了绝大部分居民的理解。不过也有一位居民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家里有人在地震中遇难,家里财产损失殆尽,“吃饭怎么能要钱”,但经过杨忠明等人的规劝,他也对这一政策表示了理解。


馒头一元四个


昨天早晨7点,地处幸福家园中心位置的平价食堂里,临时居委会的干部、安置点治安巡逻队员以及驻防的消防武警都早早地来到食堂维护秩序。7点半左右,起床洗漱完毕的居民陆陆续续到达一字排开的三个大餐厅的窗口买饭。


“今天是平价食堂开业的第一天,所以我们5点多都过来维护秩序,怕出乱子。”幸福家园第一临时居委会主任周小平说。实际上,大家买饭吃的秩序井然。


“馒头一块钱4个,粥和小菜都是5毛,比地震前在街上买还便宜些。”昨天,74岁灾民申朝乐说。他认为,告别免费餐用现金在平价食堂买饭是合理的,毕竟不能全部指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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