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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雪梅律师答野狐禅关于刘正成平反冤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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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8 22: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翟雪梅律师答野狐禅关于刘正成平反冤案情况
                     
记者:《边缘艺术》特约记者   野狐禅
律师: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     翟雪梅律师、法学博士
时间:2005年7月15日

     记者:现在公安部门为刘正成先生平反冤案已在文艺界激起广泛反响,包括网络信息在内,但均知之不详。我通过网络也询问过刘先生本人,刘先生说公安部门为他平反冤案实有其事,但他现在不便提供更进一步的细节内容。翟博士,您作为刘先生的律师,是否可以给我们透露一点有关方面的情况,以满足大家对刘先生关心的愿望?
    律师:我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在不影响刘先生一案善后处理的情况下,我可以概略地介绍一下有关方面情况。确实如您所说,公安部门为刘正成先生平反冤案实有其事:今年6月16日,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派出5位有关负责人来京,在公安部督察局向刘正成先生告知因错撤消原案,让刘先生签收了《行政复核决定》,并由西安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李海胜督察长代表办案部门向刘正成先生表示诚恳地赔礼道歉。喧闹了三年的刘先生“嫖娼案”在法律上被纠正平反,做了了结。刘先生作为当事人和受害人,其中感受可以说是一言难尽,但还是充分肯定了由他的冤案平反所体现的国家法制的进步。
     记者:记得中国书协以“嫖娼”为由撤消刘正成先生的副秘书长和《中国书法》主编职务后,刘先生曾在西安法院状告西安公安局而败诉,可以介绍一下这个情况吗?
     律师:不是败诉,是驳回。因为中国书协对刘先生作出相关处分的前提是西安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所以西安市公安局的处罚是否合法是全案的基础和关键。2003年初,我受委托代理此案后,首先赴西安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取得了二十几项证据,充分证明这是一个错案冤案。错在什么地方、冤在什么地方,公安部关于此案的正式文件中已有详细叙述,我在这里就不细讲了。之后,我们先依法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以“未对刘正成实施行政处罚”为由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接着我们才向西安市碑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开庭进行了实体审理,审了7个月时间,然后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这是非常不正常的事情,开庭审了7个月,最后说不该审!此案到底该不该审?《法制日报》理论部邀请首都5位法学权威人士作了此案的《论证报告》,明确指出刘正成“嫖娼案”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错案,法院应该审理纠正并予当事人赔偿。这5位都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其中更有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起草人。我相信他们对此案法理论证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亦是义务,但是在此案中,人民法院因为各种原因作出“回避”姿态,令我们很失望。
    记者:您是说刘先生的冤案在法院得不到正常审理,现在反倒去求助公安系统自查?自古造反有理,平反艰难,刘先生这场冤案不到三年就予平反,关键在什么地方呢?
    律师:前面我说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义务,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放弃就西安市的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但是此案能够经由公安系统自查得以解决,有两个关键:第一个,所有的证据表明,刘先生没有嫖娼行为,西安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根本是错误的。;第二个,刘先生得到一场“及时雨”,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周永康部长在公安系统大力贯彻“执法为民”、整顿警风的新气象!刘先生的投诉,立刻引起了公安部有关领导的重视。2004年4月下旬,公安部督察局就派出有关负责人到西安去,与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的领导一起调查研究案情,确认这是一个应撤消的错案。但就在这时,有人到公安系统内吹风,将刘先生“妖魔化”。公安部领导从慎重、稳妥出发,又会同法制局等几个有关业务局重新复审、核查,确认无误。今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复核决定》,撤销了中国书协作出行政处分基础的西安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6日,我作为刘先生的代理人,与刘先生一同参加了在公安部举行的平反会见,公安部督察局有关负责人宣读了西安市公安局办案中的6大错误。西安市公安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向刘先生正式道歉。
    记者:翟博士是否能把这6个错误的内容向我们透露一下?
    律师:六个方面涉及到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办案程序各个方面。有关情况你可以向中国书协了解,因为西安市公安局5个负责人按照公安部的督导意见将刘先生签收的那份《行政复核决定》已送达中国文联并作出相关说明。刘先生自己也已向中国书协、中国文联提出了要求平反的正式报告。现在报告已交出快二十天了尚无反应。刘先生向中国书协所有党组成员主动电话询问,至今尚无任何意义明确的答复。这件事书法界内外关心的人较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上述情况作为回应。同时,我也代表当事人刘正成先生向关心他的朋友们表示谢意!
    记者:三年前处分刘先生时,刘先生曾认为中国书协是违反行政程序,采取“先定罪,再调查”的错误作法对待他而表示“强烈抗议”。现在,公安方面主动承担责任,把球踢到中国书协场上,书协肯定将做出回应:或捡球下台阶,或把球踢给刘先生,您将怎样应对?
    律师:你“捡球下台阶”这个提法很精彩!我个人认为,这是有关方面最佳的选择!三年前,刘先生确实向下文处分他的中国书协表示过“强烈抗议”,他认为,“嫖娼”这个违法行为首先应该由有关公安机关由有效法律文书来确定,然后本单位才可以追加处分。但是,他自己都不知被公安局认定嫖娼、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单位如何能认定?!从法理上讲,“嫖娼”这个违法行为的确立,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是由公安机关根据一系列法律程序与法律要件来认定的。像文联、书协这样的机关也好。团体也好,是无权力也无能力作出“嫖娼”与否的结论的,更遑论行政处罚和处分,这是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人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举报”,单位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但关键的是,“嫖娼”违法行为的确立,必须最终由有关公安机关发出的有效法律文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作为依据。中国书协处分刘先生,就没有这个法律依据。我们在整个案件当中一再讲到“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程序,就没有事实真相,就没有依法行政。遵守程序,是准确判断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这在法理上叫“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那种认为程序是枝节问题,事实才是最重要的观点,是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的。换一句话说,本案当初从公安局到中国书协如果有这个“程序”观念,刘先生的冤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记者:翟博士给我上了一堂法律知识课,谨表感谢。但是,您还没有回答完我的问题:如果书协拒不纠错,把球踢回刘先生,怎么办?您将怎样应对?
    律师:这不是由“我”来决定的事,我只是刘先生的代理人。我是律师,我要根据我当事人的委托来依法行事,当然对于这一给刘先生及家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灾难性的事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诉讼等极端手段来解决,在事件发展到这一地步前,容我保留“秘密”。但是,刘先生不太愿意采取极端手段可能是有关老领导告诫他要“低调高姿态”,他自己也不愿意“家丑外扬”,去打一场新闻战。刘先生还是充分相信有关领导部门最终会客观、公正、合法地来做出善后处理。至于这场冤案的过程中,谁该负什么责任,该吸收什么教训,他认为已与他个人关系不大。在这一起事件中,刘先生和他们一家都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但刘先生没有多谈这些损失,只说“好在现在夫人的病情好转……”在这三年的代理过程中,我充分理解和感受到刘先生一家所受到的伤害!
    记者:据我所知,书法界、特别是中青年书法家们对刘先生的遭遇是普遍抱着同情态度的,正如一个网友所言,“没有哪个中层领导下野,学界有如此高频的叹息”!可见大家是盼望刘先生得到公正对待的!但是,假设我们从最坏处着想,刘先生该怎么办?
    律师:那您得去问刘先生了!不过,我个人看法,这种可能性应该很小。公安局已经认错道歉,难道还有人要将错案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吗?要这样,下一步法制新闻就又有“热点”了。比如说,现在有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摆在你的桌前,你还开口闭口“嫖娼”,并造成相应的后果,这就可能不是一般民事问题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有一个“诽谤”罪,如果“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只要刘先生“告诉”了,当事人有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我想,事情不至于朝这个方向发展吧?您是书法界的人,更了解情况,您说呢?
    记者:我也不知道自己是否书法圈中人,但我自信还能比较超脱地看问题。谢谢翟博士,您说出了事实和真相,这是目前为止关于这件事的较为详尽也最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文字。有可能我还会找您!
    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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