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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杰诉曹宝麟诽谤案的法理分析|为什么反腐举报人却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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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2: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士杰诉曹宝麟诽谤案的法理分析

章少辉博士


今年年初,安徽省书协主席李士杰以刑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安徽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暨大书法研究所所长曹宝麟教授,以微信信息公开“捏造”散布原告在2010年中书协书代会“贿选”的信息而“构成”诽谤罪,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赔偿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2500万元。

此案经11月1日开庭而转入公众视野,书法界和社会媒体舆论一片哗然!众说纷纭,作者作为律师和书法爱好者,谈三点看法。

第一 安徽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

本案是一个刑事自诉诽谤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因此本质上是一个刑事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假设居住地在广州的被告人在其2017年11月5日微信圈以“陈年烂账,呼吁揭盖”为题,公开发布的揭露原告“贿选”的信息是犯罪行为,那么显而易见,本案的所谓“犯罪地”应该在广州,同时被告人居住地也在广州。因此有权管辖的法院,应该是广州相应的地方法院。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原告所在地的宿州市墉桥区地方法院。原告在自己的地盘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提起可能致人于死地的刑事诉讼,索赔巨额赔偿,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第二,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本案中要证明被告以微信信息公开散布原告在2010年中书协书代会“贿选”的行为轻而易举。但是要证明原告在2010年第六届书代会的“贿选”行为的真实性却绝非易事。相关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很多人都想当然地以为既然被告说人家贿选,言之凿凿,那么理所当然应该出具相关的证据。
法律可不是这样规定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如上所述,本案是一个刑事自诉诽谤罪案件,作为原告的自诉人,不但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而且不区分是针对诽谤行为的举证责任,还是针对诽谤内容真伪的举证责任。因此既然李士杰起诉曹宝麟有诽谤罪,就得拿出证据来。

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均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就是说被告人对于否认自己有罪、否认指控的辩解,不承担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无论是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中,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时就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的要求。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外情况,无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提出证据加以支持,但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

比较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例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责任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所得。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有效地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规则。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而关于自诉诽谤罪的举证,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条也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换句话说,本案审理当中,作为原告的自诉人李士杰应该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无论是针对诽谤行为的举证责任,还是针对诽谤内容真伪的举证责任。作为被告人的曹宝麟,根本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有人会说,道理虽然这么讲,可是要求原告证明某件事不存在是强人所难,根本不可能做到。那么如果原本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的确因为有实际困难无法提出诽谤内容真伪的举证,应该如何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因此,宿州市墉桥区地方法院的第一选项就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宿州市墉桥区地方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205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91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均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同时明确了行使这一职权的限制和条件,即只能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具体来说,宿州市墉桥区地方法院完全可以依法采取行动,联系本案争议事实的来源机构中书协,要求协助出具关于原告是否存在2010年第六届书代会的贿选的行为。当然,这样做无异于与虎谋皮了!

第三,为什么反腐举报人却被告上法庭?

根据了解内情者的有识之士透露,李某贿选的丑闻已经是圈内人公开的秘密,为什么反腐的举报人却被告上了法庭?为什么中书协作为丑闻的最核心相关机构,却没有采取任何举措?

答案很简单:原告高调提起本案诉讼,其目的无非是希望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来为背后的“贿选”传闻洗白。可以想象,在自己地盘的父母官之下起诉,胜算还是蛮大的,起码在一审阶段。万一拿到一纸诽谤罪成立的判决,天下群雄,尚有何词?

只可惜李某很可能错误估计了法理和当前反腐的政治形势,提起这个无谓的诉讼,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原来可以冷处理的传闻,欲盖弥彰了!

到头来还是那句老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我们拭目以待吧!

章少辉博士,欧洲执业律师
大成Dentons欧洲区业务部主任
欧洲华人律师协会前会长
2018年11月18日,于万米高空之上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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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7: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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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8: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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