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果儿

.)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5-7 23: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enhao1955 于 2008-5-6 05:18 发表
果儿不仅是一位有正义感、有执着精神的青年律师,而且是一位激情的现代诗人和优秀的现代艺术书画家。她的出现,给中国文学艺术界吹来了清新之风,带来了新的希冀.......
布衣愿为之鼓与呼!!!::gif88::gif : ...

是这样,如果她继续写下去,将成为继天生书呆子之后又一位从网络走出的批评家
发表于 2008-5-8 22: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是精通法律的!
是否可以请楼主从中国书协加入新加坡那自导自演的“国际书法发展联络会”,并与台湾同列为国际会员的合法性,来进行分析。
背景资料:
http://www.zgsf.com.cn/viewthread.php?tid=17705&page=1

作为书法的母国,中国书协现在不仅违背了国家过去坚持的国际立场,还居然把这个由不入流书法家所领导,并搞“两个中国”的“国际组织”迎接到家里来,真让人哭笑不得;楼主或可以在法理上在这里分析咱家这个“国际笑话”!
背景资料:
http://www.htshw.com/showArticle.asp?id=1114
http://www.shufa.org/bbs/thread-76804-1-1.html
发表于 2008-5-9 17: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gif88::gif
发表于 2008-5-9 17: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gif88::gif ::gif88::gif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部分网友的发言我继续进行评说:

八、书协领导的产生方式、行政级别和待遇。

中国文联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中国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


每一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书协的领导应该通过选举产生,他们是会员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去执行在会员大会的决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书协的领导的待遇,即工资、奖金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他们不是国家公务员。书协的领导班子是书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书协领导执行的不是国家公务,而是书协代表大会的决议。国家给他们工资是对社会团体的经济上支持,是为了弘扬民族文化,而不是对某些人“封官”。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中国文联的部分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2004年7月1日,中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对中国法律理念的颠覆,掀起法律思维上的一场革命。中国法律未来的走向在立法技术上渐进,也将是对人们思维模式的扭转。

中国文联的章程是2001年12月20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该章程应该根据我国新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现行法律作出修改。

如: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

该协会是国务院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性质应该是社会团体。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中国书协对外收取国展评审费是否合理、合法?

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我们还是要问中国书协有没有法人地位?有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到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有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的答案,会有不同结果。

1、没有法人地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国务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那么,中国书协就没有不能对外展开任何经营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中国书协这枚印章的来源也不合法。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中国书协文联的团体会员,应该以文联的名义,根据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文联的章程中没有关于书协有权举办国展的条款,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作出关于授权书协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并且向社会公示。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公开为前提,以不公开为例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一项行政的决定都应该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协只能以中国文联的没有举办书法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而向社会公开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所谓的“国展”,收取评审费,那么,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活动收取评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协只能以中国文联的没有举办书法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而向社会公开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所谓的“国展”,收取评审费,那么,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活动收取评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楼主| 发表于 2008-5-10 14: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协只能以中国文联的没有举办书法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而向社会公开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所谓的“国展”,收取评审费,那么,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活动收取评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时事点击|中国书法全集|小黑屋|松竹书院|养晦书塾|刘正兴画苑|艺术展厅|学术研究|收藏鉴赏|自治社区|休闲社区|Archiver|书法在线 ( 京ICP备17008781号

GMT+8, 2025-10-25 04:32 , Processed in 0.16631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