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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彬:把“法”从“上帝”的宝座上拉下来——以“书”或“书艺”涵盖“书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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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3: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人云:他书,法多于意;草书,意多于法。
可见,“书”这个东西,实在不能叫“书法”,应恢复“书”或“书艺”(六艺之一)的名称。
至少“书体”不属于“狭义的法”(技法),“书意”也不属于“法”,“书风”,自然也不属于“狭义的法”,单讲“法”,片面极矣……


在各位网友的启发下,我完善了自己的“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

就“法”的实质来说,不过是一种“文化建构”。
但现在的中国书法,已经把“法”“实体化”,
这样,“法”就变成了操纵一切的“上帝”的化身和代名词。
我的“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就是要把“法”从“上帝”的宝座上拉下来,
让“法”走下“神坛”,重新归位,
回到“文化建构着的存在”这一位置上来。


我的“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如下:
书论范畴逻辑正位表(完善).jpg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00: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00: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书”作为“艺术”,至少应包含:书体、书法、书意、书风等。
所以,我一直有个想法:应恢复“书”或“书艺”概念,用以涵盖“书法”概念。
其中,以“书艺”概念为宜,因为“书”是“六艺之一”。

恢复这个概念,将使“书论”重视属于“艺术表现”的“书意”、“书风”部分(此二者为审美问题),以及“书体”问题(此属于比“书法”更广义的“文化”范畴)。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0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后能否将“书法”概念变成“书艺”(或“书”)的从属概念,
就看我们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0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片面地执“三尺法”绳“古今书”的时代在我的手里结束……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0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此,让“书法”改为“书艺”,各种“书法”论坛改名“书艺”论坛,各种“书法”杂志改名“书艺”杂志……:lol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12: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提出一个新的书论框架:书体——书法——书意——书风。书体,是载体;书法,是技能;书意,是主体情感及审美理想之表现;书风,是书体+书法+书意的复合体,是个性化的书法审美理想的现实存在。这样,就把人们容易漏掉的“书体”本身的继承和创造,艺术外表的加工手段,作者情感的表现和审美理想的表现三者结合起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13: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的书学理论框架中,“书法”概念并不被取消,
只是作了以下逻辑正位。
“书法”仍是“书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研究课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13: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在2009年8月份给一位老师的信中的一部分:

    近来想:沈尹默《书法论》提供了一个片面的书法学框架(笔法——笔势——笔意),无形之中漏掉了许多重要的东西。我最近觉得:以研究黑格尔起家的邓以蛰《书法之欣赏》提供的理论框架才是一个较为严整的逻辑框架。这个框架是:书体——书法——书意——书风。书体,是载体;书法,是技能;书意,是主体情感及审美理想之表现;书风,是书体+书法+书意的复合体,是个性化的书法审美理想的现实存在。这样,就把沈尹默漏掉的“书体”本身的继承和创造,艺术外表的加工手段,作者情感的表现和审美理想的表现三者结合起来了。

    此外,邓先生提出了:“体——形——意——理”和“生动——神——意境——气韵”内外相符的逻辑体系,以“气韵生动”为“理”,以“体——形”塑造表意——形成“意境”(意境的“理”即“气韵生动”,也是美学理想)。并主张:书法以笔画始,以笔画终,即审美理想由形式得以显现。这是非常重要的。

    他还论证了书法是“心灵的表现”,此则“书法”之外,“书意”更为重要了。

    这样,就打破了单纯以“法”论“书”的技法中心主义,重新彰显了书法的写意表现,并将“写意表现”落实到书法“体形”(以笔画始,又以笔画终)。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2 15: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很犹豫:是否抛出这个话题。
我知道:自己一旦试图矫正沈尹默的书论基本框架,一定会遭遇最猛烈的批评。
但我决定忍受批评,把观点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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