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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法平民在各类展览活动中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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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4: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书法平民在各类展览活动中的权利保护

目前,各类“全国”书法展览活动的征稿启事正大量以网络的形式发布,很多都是由中国书协主办,地方书协承办。书法平民为了获得一次将作品向社会展示的机会,积极应征,付出了很多财力和物力,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将作品和参赛费寄出后就石沉大海。主办单位收到参赛费后没有向参赛者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发票,也没有给出书面的评审意见。

有些承诺交了退稿费就可以退稿的启事,参赛者将退稿费寄出后,也杳无音讯,主办单位没有将作品按规定退回;有些承诺入选展览可以作为加入中国书协条件之一的征稿启事,参赛者多次入选后,还是不能加入中国书协;有些人作品入选后,迟迟拿不到启事中承诺的收藏费......

一些书法平民寄出了精品和钱以后,有幸拿到的入选证书上,没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中国书协和地方书协的公章),所谓的活动组委会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组织(全国新人展征稿启事中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领导组成),证书上的印章是用刻章软件制作后印刷在证书上的,这些证书没有任何公信力,其实就等于一张废纸。空白的证书在文具用品商店花几块钱就可以买到。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数书法平民在这类活动中,交了钱和作品以后什么也没有得到,打电话到主办单位总是推诿,没有给出一个说法和解决方案。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对此,很多人表示郁闷、气愤,有人想去告状,有人想去打官司,人们希望找一条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书法平民能不能去打官司?与谁打官司?到哪一个法院去申请立案?诉讼请求是什么?结果又会是什么?书法平民到什么地方去告状?告什么状?告谁?

这些问题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书法平民在今后的活动如何去保护自己合法权利?

目前之类“全国”性展览层出不穷,一个紧接一个,新人展、隶书展、行书展、册页展......活动非常频繁,为了有理由开展更多的活动,他们将书法艺术进行了别出心裁的细化,把一门艺术肢解成若干块来进行展览,这种方式在其他的艺术领域是不存在的,好比将小提琴比赛分成A大调、B大调来进行比赛,这种做法很可笑,说明了主办单位对活动需要的迫切程度。

这些活动中主办单位得到什么样的利益?书法平民的权利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损害?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书法的展览、征稿活动都应该看作是一种民事活动,《征稿启事》应该看作是民事主体之间一份合同。

中国书协虽然是免予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展览活动中是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这种活动的,它与参赛者(自然人)、法人(地方书协)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它与地方书协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展览活动中的征稿、评审、收藏行为,体现的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根据《民法通则》[附件1]和《合同法》[附件2 ],以《第六届全国书法新人展征稿启事》[附件3 ]为例,对参赛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稿件进行初审的地方书协、启事的发布网站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1.1要约的生效


《征稿启事》符合合同法要约的特征,中国书协的征稿启事在网上一经发布,就可以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读者),可以视为要约生效,时间为消息发布的时间。

1.2 承诺生效

书法爱好者通过网络看到征稿启事(要约)后,根据启事的要求将作品和参赛费寄到指定的地址,对方签收。可以视为承诺生效。

1.3合同成立

《征稿启事》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作品和钱寄到启事中指定地址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作品到达的地点。

1.4合同的实际成立

征稿启事上没有公章,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只要参赛者履行了付款和交作品的义务,地方书协签收,即使启事上没有盖章,因为参赛者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2.1合同条款有待补正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有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征稿启事》的条款中缺少决定合同类型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必要条款,评审的办法、规则(质量要求);获奖证书的样张、收藏单位的名称、作品集的出版单位(标的);如果书协在评审是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责任);如果参赛者的收藏费或证书、作品集没有拿到,或者不符合启事规定的要求怎么办?到哪里、用什么方法解决(解决争议的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2.2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征稿启事》书协没有遵循公平的原则,如:不退稿的规定;加重参赛者的的义务,免除了自己责任,如:假如参赛者没有及时拿到收藏费、获奖证书、评审中出现弄虚作假问题如何解决,书协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条款的缺失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件4]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赛者可以主张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2.3合同标的物不明确

《征稿启事》第二条规定,该次展览的组委会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领导组成。入选者由组委会颁发收藏费、证书、作品集。收藏费、奖金由中国书协负责;获奖与入展证书、作品集、收藏证书由广西书协负责。由此可见,下列物品是书协与参赛者之间的合同的标的物:

(1)证书:次展览是中国书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广西文联、书协等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征稿启事》应该盖有上面这些部门的公章,并且同时出示样张。向参赛者表明你参加这次展览可以获得哪些部门的认可,什么样的荣誉。参赛者的获奖证书和入展证书就应该盖有由上面这些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部门联合颁发并盖有公章。

《征稿启事》仅注明由组委会颁发,没有提供样张,我认为该启事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不明确。应该补正。
获得证书是《征稿启事》作为合同主要标的物,是人们参与这种活动的主要目的。

(2)作品集:应该说明由哪个单位出版,纸张的规格、费用如果收取。

(3)收藏证书:由哪个部门收藏、保管方式,参赛者有权对作品设定他项权利,如作者拥有作品版权,若要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应该征得作者的同意,收藏期间作品的所有权不得转移,不得买卖等。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4)评审:《征稿启事》规定由参赛者所在地的省书协进行初审,再进行复评、终评。

评审的、标准要求是什么?有没有统一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是否合理?评审的人员如何产生?对这些人员的要求是什么?初评、复评、终评的单位和人员构成不一致,要求是否一致?具体内容是什么?对各个评审阶段中可能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有什么制裁和防范措施?

《征稿启事》是一份展览活动主办单位为参赛者提供服务(评审)的合同,既然是服务就应该有标准,应该在参赛者接受这种服务(评审)之前对服务的标准、质量要求、等级、作业规范有充分的了解,然后作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决定是否对书协的要约(启事)作出承诺。

参赛者有权要求主办单位向自己提供评审标准和评审人员的产生的程序和要求。作品评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是合同约定的主办单位的主要义务,也是要求参赛者支付评审费的目的和理由,参赛者有权了解评审的全部过程,并且,取得评委根据统一的标准给出的意见,参赛者应该知道自己在这场比赛中自己的表现和成绩。主办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参赛者一张“成绩单”。

这些在《征稿启事》中都没有明确约定,参赛者有权要求主办单位参对这些内容进行补正。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3.1法定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向参赛者提供已经支付的评审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公示《收费许可证》,提供依法收费的凭证。这些要求虽然没有写在启事中,但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办单位必须遵守。

3.2  合同义务

根据评审规则,向参赛者提供书面的评审意见书,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参赛者交了评审费和作品,主办单位就有义务提供等价的服务,进行认真评审,提供参赛者的在各项要求中的得分和总分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08-6-20 14: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权利的保护
4.1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书协不退稿条款显示公平,参赛者可以要求书协返还作品。


可以先寄一份作品评审结果催告函给负责初审的书协,要求该协会将评审意见和作品的得分情况告知作者,同时寄一个填好自己住址的信封,贴足邮票,要求书协将作品和评审意见在一定期限(一个月或半个月之内)内寄回。可以在催告函的信封上写明有回复的信封。

如果书协没有回复,可以去函询问是否受到作品和评审费,有没有对作品进行评审?有三种可能:

(1)书协应该做出回复。如果拒不回复,可以去法院起诉书协。一般书协在受到法院的传票后,会主动提出调解,将作品还给作者,并承担部分对方的部分损失。

放心,不要把法院想得太黑,这点正义参赛者还是可以得到的,如果判决不公正,当事人上诉,不管是否被驳回,法院都是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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